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精准性,着力减少多头重复执法,现将2025年9月份市、区两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公示如下: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执法内容及要求
1.坚持精准执法。坚持问题导向、事故导向、目标导向,聚焦重点执法事项、重大事故隐患,开展精准执法检查,着力提高执法质量。
2.坚决落实“综合查一次”。为切实减少入企检查频次,积极推行安全生产“综合查一次”,能合并实施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
3.严格执行计划任务。各级执法部门在月度内依据安排对企业完成执法检查,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能完成的,顺延至下个月。
4.全面落实“三项制度”。执法过程要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使用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5.推行“邀约式”指导服务。落实“精准执法+优质服务”理念,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做好安全风险防控,助推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年度检查计划之外的企业,可结合自身需求向本地区应急管理部门申请“邀约式”指导服务。
6.强化执法监督。开展“执法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及企业代表等社会公众现场观摩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执法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7.加强举报核查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对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投诉举报等非计划执法情况,采用专项检查、“四不两直”、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
三、执法对象
见附件1
四、受检单位准备工作提示
(一)参加人员
受检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点岗位操作员工等。
(二)“逢查必考”提示
执法检查过程中,将同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现场安全生产知识测试。请企业予以重视并积极配合,做好迎检准备。
(三)自查自纠提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以及主要负责人的履职情况逐项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1.本月特别提示
当前正值持续高温与强对流天气多发期,加之近期全市物体打击、机械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执法检查中将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化工(医药)企业是否严格执行特殊作业、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是否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开展作业危害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是否严控甲乙类仓库温湿度,是否确保储罐喷淋降温系统、仓库车间内通风装置正常运行。
(2)化工(医药)企业是否存在利用实验室小试、中试装置从事工业化生产;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是否存在未落实变更管理制度,随意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改变装置规模的情形。
(3)金属冶炼企业高温熔融金属喷溅影响区域是否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是否强化入炉原料防水防潮检查;是否加强对铸造厂房完好性的排查检查,防止雨水渗漏、飘落,影响铸造作业安全。
(4)机械电气设备是否具备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联锁、信号、报警、保险等装置,是否做到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有轧点必有挡板、有特危必有联锁、有泄漏必有报警、有电气必有绝缘。
(5)高处作业是否严格按规定配备并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作业的,是否对受托方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进行监督检查;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受托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6)有限空间作业是否严格落实作业审批和全程监护,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程序;是否加强外包作业管理,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杜绝违章作业和盲目施救。
(7)高温天气是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改善高温作业安全条件,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防暑降温药品,预防人员中暑事故。
2.日常提示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的履职情况逐项检查。
(2)检查企业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3)检查企业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5)检查企业是否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是否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6)检查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是否保证正常运行、使用,是否失效或者无效。
(7)检查企业是否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或者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
(8)检查企业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是否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五、重点检查事项提示
见附件2
附件1:常州市级、各辖市区2025年9月执法计划.pdf
附件2:重点检查事项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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